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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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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71522004438229C/2024-45378411
名称: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4-09
发文日期:2024-04-09
文号:莘民发〔2024〕4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单位:莘县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依据《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聊民发〔2024〕2号)安排,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71元/月提高到

931元/月,提高幅度6.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92元/月提高到753元/月,提高幅度8.8%。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900元/月提高到979元/月,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178元/月提高到2328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742元/月提高到1862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75元/月提高到187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40/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57元/月提高到168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8%;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32元/月提高到140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

二、工作要求

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保障范围、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保障资金,确保政策正确落实。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严格杜绝挤占、挪用、滞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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