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莘县人民政府
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未正式颁布实施前,我局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地址:莘县伊园街88号
联系人:王海宽 电话:1500635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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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7日
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逐步构建“部门联动、镇街主导、社区监督、物业管理、网格巡查”五位一体管理机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二次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噪声、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行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住宅备案登记制度。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建档和日常监管;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住宅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
限额以上是指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含)的工程;限额以下是指投资额小于100万元(含)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的工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为装饰装修人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登记时,要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巡查。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五条 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装饰装修人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装饰装修人把不适用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六条 装饰装修人应依法对涉及施工许可、既有建筑结构拆改、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外立面改造等装饰装修工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体承包经营者承揽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依法与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或个体承包经营者签订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合同。
第九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不得进行二次装饰装修。
第十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无障碍设施;
(六)未经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和设施;
(七)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擅自搭建建筑物,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外观设计;
(八)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构配件,或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九)未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擅自设置广告牌匾;
(十)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
系。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材料、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影响相邻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装饰装修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各镇街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全县广大业主举报或投诉的建筑装饰装修问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负责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档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处理建筑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属地管理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并推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规划设计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建设规划核实管控、建筑装饰装修档案管理。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装饰装修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个体承包经营者,在建筑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擅自加层、扩建、拆改、私自设置广告牌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建筑装饰装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对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阻挠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正常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对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使消防设施保持应有效能。指导企业、单位、居民等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防火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调度下属各级网格,切实发挥网格平台作用,督促网格管理员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巡查,在网格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网格系统启动联动响应。
(十)各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查统计辖区内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镇街、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物业和装饰装修人各一份)和建档,加强日常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监管巡查中发现有影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发现严重危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疏散人员、防范风险。
各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
第四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应将限额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限额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
限额以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企业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施工企业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工程档案。
第五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限额以下住宅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住宅装饰装修人委托施工企业以外的个体承包经营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应配备建筑装饰装修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
限额以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签订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装饰装修承包企业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企业名称和施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24小时蓄水试验。
封装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十七条 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施工企业、个体承包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体承包经营者交付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或个体承包经营者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六章 合同争议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人与施工企业(个体承包经营者)应当在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未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 邀请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三) 向莘县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四)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人和施工企业(个体承包经营者)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行为的,由本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理。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人,未备案登记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由各镇街政府(社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处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要求,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大型公共综合体建筑,分户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根据工程投资和建筑面积限额,采用本办法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广大居民殷切的期望
装饰装修领域量大面广,是监管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数量逐年增多,因装饰装修引发的各类争议和投诉也随之增加。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业主任性装饰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穿墙打洞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等行为时有发生。广大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迫切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通过制度规范,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护广大居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装饰装修行业环境。
(二)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陆续发生多起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导致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像福建泉州隔离观察点酒店、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等典型案例,尤其是近期哈尔滨某居民楼租户私拆承重墙导致全楼被疏散安置的事件,引发了全国关注。为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发生,填补全县装饰装修监管空白。莘县住建局立足实际,多方谋划,多次进行调研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根源,结合目前装饰装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出台《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建立制度入手,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对“有谁监管、如何监管、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问题上提出了解决方案,为全县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法。
二、起草依据
《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借鉴了其他县市的立法实践,充分总结了我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实际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公开征求意见过程
本《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深入进行调研,并借鉴学习其他县市的优秀经验做法,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在初稿基础上组织召开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并于 2023 年5月17日就《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莘县人民政府政务网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均表示同意本《管理办法》,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均予以采纳。
评估论证过程及结论:
2023年6月9日,我局聘请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就《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各项规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依据、建筑分类和使用范围;第二章相关规定,共11条,明确了行业准入条件、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事项及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职责分工,共1条,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社区的管理分工;第四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共5条,明确了限额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资质、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要求,规定了限额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备案管理和监管单位;第五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共7条,明确了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基本要求、禁止行为,细化了装饰装修活动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流程;第六章合同争议,共1条,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争议可采取的解决方式;第七章法律责任,共7条,明确了各类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4条,补充说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综合体建筑分户装饰装修适用的范围,明确了禁止施工的时间段。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有效期为5年。
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7日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我单位对《莘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公告!
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7日
意见征集已结束
主办:莘县人民政府承办: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3715220009